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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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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第一� 總則

第一� 為發(fā)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y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tǒng)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 中國紅十字會以發(fā)揚人道、博愛、奉獻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yè)為宗旨�

第四�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愿服�(wù)、統(tǒng)一、普遍),依照日�(nèi)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jù)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參加國際紅十字運動,�(fā)展同有關(guān)國際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guān)系�

第六�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簡稱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對外代表中國紅十字會,對內(nèi)指導(dǎo)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會址�(shè)在北京。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yè)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各級紅十字會會址�(shè)在同級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全國性行�(yè)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分會。上級紅十字會指�(dǎo)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下級紅十字會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重要事項�

第七�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紅十字會機�(guān)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wù)員法》管理�

第八�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開展與自己職�(zé)有關(guān)的活動,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資助和�(jiān)督�

第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對為紅十字事�(yè)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會員、志愿者、捐贈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表彰獎勵;對為紅十字事�(yè)做出重大貢獻者,按有�(guān)�(guī)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 職責(zé)與權(quán)�

第十� 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zé)�

(一)宣傳和�(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

(二)開展備�(zāi)救災(zāi)工作。制定應(yīng)急預(yù)案,建立�(yīng)急救援隊伍;儲備救災(zāi)物資,建�(shè)和管理備�(zāi)救災(zāi)�(shè)施;在自然災(zāi)害和突發(fā)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根據(jù)自然�(zāi)害和突發(fā)事件的具體情況,由總會向國內(nèi)外發(fā)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nèi)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轄區(qū)�(nèi)�(fā)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nèi)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zāi)區(qū)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參與�(zāi)后重建�

(三)開展應(yīng)急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培�(xùn);在機關(guān)、企事業(yè)單位、社區(qū)、農(nóng)村、學(xué)校和易發(fā)生意外傷害的行業(yè)和人群中開展初級�(wèi)生救護培�(xùn),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zāi)害的�(xiàn)場救護;提高�(yīng)急條件下的應(yīng)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shè)和管理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開展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五)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六)開展社會救助及相關(guān)服務(wù)工作。對易受損人群進行救助,為困難群眾提供服務(wù);在社區(qū)、農(nóng)村中建立紅十字服�(wù)站,開展服務(wù)群眾、宣傳培�(xùn)、募捐救助等活動;開展幫助尋找失散親人、重建家庭聯(lián)系等其他人道服務(wù)工作�

(七)依法開展和推動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開展艾滋病預(yù)防控制宣傳和教育、關(guān)心愛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開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九)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wù)活動�

(十)宣傳國際人道法、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總會承�(dān)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shè)置紅十字募捐箱并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guī)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二)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yè)�

(十三)參加國際人道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一� 依據(jù)日內(nèi)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會在�(zhàn)時和武裝沖突時期履行下列職責(zé)�

(一)組織紅十字救護隊,參與�(zhàn)場救護;

(二)在武裝部隊中依法協(xié)助開展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對�(zhàn)區(qū)平民進行救助�

(四)協(xié)助戰(zhàn)俘、被�(jiān)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lián)系,�(zhuǎn)交錢物,并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參與探視和見證交換�(zhàn)俘�

第十二條 �(zhí)行人道主義救助任�(wù)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戰(zhàn)爭和武裝沖突中受日內(nèi)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護,在自然災(zāi)害和突發(fā)事件中受國家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

第十三條 在自然災(zāi)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佩戴紅十字標志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志的物資、交通工具優(yōu)先通行�

第十四條 在自然災(zāi)害和突發(fā)事件中,為執(zhí)行救助任�(wù)的需要,紅十字會救援人員�(yōu)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資源�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興辦的社會福利事�(yè)按照國家有關(guān)�(guī)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zāi)物資,享受國家有�(guān)減稅、免稅政策。有�(guān)部門�(yōu)先安排運輸和辦理有關(guān)放行手續(xù)�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開展活動和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luò)等新聞媒體應(yīng)積極支持�

第三� 會員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本章程,交納會費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公民以個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個人會員,在校學(xué)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guān)、企�(yè)事業(yè)單位及有�(guān)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條 個人入會由本人自愿申請,�(jīng)所在地基層紅十字組織批準,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備案,�(fā)給會員證,成為紅十字會會員;對紅十字事業(yè)做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直接吸收為會員。機�(guān)、企�(yè)事業(yè)單位及有�(guān)團體加入紅十字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準,發(fā)給證書和標牌,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yīng)有專人負�(zé)紅十字會工作�

第二十一� 對中國紅十字事業(yè)做出貢獻的中外人士,可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準,授予同級紅十字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二十二� 會員的權(quán)利:

(一)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guān)活動、會議及專業(yè)培訓(xùn)�

(二)有選舉�(quán)、被選舉�(quán)和表決權(quán)�

(三)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佩戴紅十字標志�

(五)有退會的自由�

團體會員的權(quán)利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三� 會員的義�(wù)�

(一)學(xué)�(xí)、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wù)�

(五)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quán)益�

第二十四� 會員退會,�(jīng)原批準機�(guān)審核,收回會員證及標牌;個人會員退會的,需報原備案機關(guān)備案�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自動退會:

(一)連續(xù)兩年不參加紅十字會活動;

(二)連續(xù)兩年不交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法人撤銷、合并、解散�

第四� 紅十字志愿�

第二十五� 中外人士,不分職�(yè)、種族、宗教,遵守中國法律、法�(guī),不計報酬,均可參加紅十字志愿服�(wù),經(jīng)過申請,成為紅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六� 紅十字志愿者分為登記志愿者和注冊志愿者�

第二十七�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為紅十字志愿者注冊審批機�(gòu);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wù)組織�(jīng)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授權(quán),在其職�(zé)范圍�(nèi)開展志愿者登記、注冊工作�

第二十八�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yīng)積極�(fā)展紅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專業(yè)、領(lǐng)域的志愿服務(wù)隊伍,開展富有紅十字特色的志愿服�(wù)活動�

第二十九� 紅十字志愿者的�(quán)�

(一)獲得紅十字志愿服務(wù)的相�(guān)信息�

(二)獲得紅十字志愿服務(wù)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紅十字志愿服務(wù)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xùn)�

(四)對紅十字志愿服�(wù)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紅十字志愿服務(wù)組織的自由;

(六)相�(guān)法律法規(guī)及有�(guān)�(guī)定賦予的其它�(quán)利�

第三十條 紅十字志愿者義�(wù)

(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志愿提供人道服�(wù)�

(二)遵循紅十字運動宗旨,積極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wù)活動�

(三)履行志愿服�(wù)承諾,自覺維護志愿服�(wù)組織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護在志愿服務(wù)活動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及其它依法保護的信息,自覺維護服�(wù)對象的合法權(quán)益;

(五)正確使用紅十字志愿者標識,妥善保管志愿者證�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或其它違背紅十字會宗旨和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三十一�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shè)立紅十字志愿服務(wù)工作委員會,保持與其他部門志愿服務(wù)機構(gòu)的聯(lián)系,組織、指�(dǎo)紅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務(wù)組織開展活動,維護紅十字志愿者及其服�(wù)組織的合法權(quán)益,定期對紅十字志愿服務(wù)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和表彰�

第五� 全國組織機構(gòu)

第三十二�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quán)力機�(guān)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guān)部門�(xié)商產(chǎn)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wù)理事會根�(jù)會員人數(shù)和紅十字事業(yè)�(fā)展需要決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quán)是:

(一)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

(二)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guī)劃;

(五)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 中國紅十字會�(shè)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shè)顧問。名譽會長由理事會聘請國家主席擔(dān)任�

第三十四� 理事�

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zhí)行其決議。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理事構(gòu)成及比例由常�(wù)理事會根�(jù)需要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理事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召集;閉會期間,理事會會議由常務(wù)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zé)是:

(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常�(wù)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wù)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jù)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五)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常�(wù)理事�

(六)審查批準常�(wù)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并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制定發(fā)展紅十字事業(yè)的大政方針、長遠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 常務(wù)理事�

常務(wù)理事會對理事會負�(zé)并接受其�(jiān)督。常�(wù)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chǎn)生的常務(wù)理事組成。常�(wù)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會長或常務(wù)副會長召集并主持。其職責(zé)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的�(guī)定,向理事會推薦名譽副會長的人選�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計劃;

(四)審議總會接受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

(五)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常�(wù)理事的議案;

(六)批準成立、撤銷全國性行�(yè)紅十字會�

(七)聘請名譽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 �(zhí)行委員會

�(zhí)行委員會對常�(wù)理事會負�(zé)。執(zhí)行委員會由駐總會的專職常�(wù)理事組成。常�(wù)副會長任�(zhí)行委員會主任并擔(dān)任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委員會的職�(zé)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wù)理事會的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

(二)負�(zé)編制�(jīng)費預(yù)算,審核年度�(jīng)費財�(wù)決算�

(三)指�(dǎo)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總會的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五)承�(dān)總會的民事、法律責(zé)任;

(六)負�(zé)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聘請顧問;授予榮譽會員�

(八)批準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wù)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六� 地方、行�(yè)和基層組織機�(gòu)

第三十七� 地方紅十字會

(一)各級地方紅十字會的�(quán)力機�(guān)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建立理事會和常�(wù)理事會,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3名)專職常務(wù)理事的紅十字會,需�(shè)�(zhí)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

省、市(地)、縣級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同級理事會聘請當?shù)刂饕I(lǐng)�(dǎo)�(dān)任�

(三)省、市(地)、縣級紅十字會會長一般應(yīng)推選�?shù)赝壃F(xiàn)職領(lǐng)�(dǎo)�(dān)任,其工作變動時�(yīng)及時改選�

常務(wù)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yīng)保持相對�(wěn)定。常�(wù)副會長為本級紅十字會機關(guān)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四)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yīng)根據(jù)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并具備能夠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條件�

第三十八� 行業(yè)紅十字會

全國性行�(yè)成立的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行�(yè)紅十字會,由中國紅十字會常務(wù)理事會批準。其工作機構(gòu)�(shè)置和人員配備,由行業(yè)紅十字會常務(wù)理事會根�(jù)工作需要決定�

行業(yè)紅十字會按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遵循本章程,�(jié)合本行業(yè)特點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 基層組織

城市街道(社區(qū))、農(nóng)村鄉(xiāng)�(zhèn)(村、組)、企�(yè)和事�(yè)單位、學(xué)校、醫(yī)療機�(gòu)和其他組織中建立的紅十字會為基層組織。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主要職責(zé)是: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主義的救助活動,舉辦初級救護培訓(xùn)、群眾性健康知識普及及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

第七� 特別行政區(qū)組織機構(gòu)

第四十條 特別行政區(qū)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

第四十一� 特別行政區(qū)分會依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jié)合特別行政區(qū)實際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 特別行政區(qū)分會可參照本章程,依�(jù)特別行政區(qū)法律法規(guī)制定組織�(guī)程或組織條例,并報總會備案�

第八� �(jīng)費和財產(chǎn)

第四十三� 紅十字會�(jīng)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接受境�(nèi)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chǎn)和不動產(chǎn)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 各級紅十字會建立�(jīng)費審查監(jiān)督制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相�(guān)部門�(jiān)督�

對會費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guī)定執(zhí)行�

對接受境�(nèi)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的�(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 紅十字會的經(jīng)費和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六�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yè)�(wù)主管單位。省級紅十字會可依法建立基金會,地方紅十字會可設(shè)立專項基金�

第九� 標志 會徽 會旗

第四十七�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規(guī)定》的�(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huán)繞的白底紅十字�

第四十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制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第五十條 全國各級紅十字會�(tǒng)一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和會徽、會旗�

紅十字標志、紅十字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和會旗(樣式附后)以及會員證、團體會員標牌、榮譽證書等需用紅十字標志的,�(yīng)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有�(guān)�(guī)定執(zhí)行�

第十� 附則

第五十一� 本章程所稱“日�(nèi)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于1949�8�12日締�(jié)的日�(nèi)瓦四公約,即:《改善戰(zhàn)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nèi)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nèi)瓦公約》、《關(guān)于戰(zhàn)俘待遇之日內(nèi)瓦公約》和《關(guān)于戰(zhàn)時保護平民之日內(nèi)瓦公約》�

本章程所稱日�(nèi)瓦公約“附加協(xié)議書”,是指中國加入的于1977�6�8締結(jié)的�1949�8�12日日�(nèi)瓦四公約�(guān)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1949�8�12日日�(nèi)瓦四公約�(guān)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本章程所稱國際人道法,是指在�(zhàn)爭或武裝沖突中,依據(jù)條例和慣例,以保護不直接參與軍事行動(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參加軍事行動(如軍隊的傷、病員和俘虜)的人員為目的、規(guī)定各交戰(zhàn)國或武裝沖突各方之間交戰(zhàn)行為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的總體,日內(nèi)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是其主要組成部分�

第五十二� 中國紅十字會英文譯名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第五十三� 地方和行�(yè)紅十字會的名稱為:在行政區(qū)域名稱或行業(yè)名稱后加“紅十字會”;對外交往中的稱謂為:在行政區(qū)域名稱或行業(yè)名稱前加“中國紅十字會”,在行政區(qū)域名稱或行業(yè)名稱后加“分會”,英文譯名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五十四� 基層組織的名稱為:城市街道(社區(qū))、農(nóng)村鄉(xiāng)�(zhèn)(村、組)、企�(yè)和事�(yè)單位、學(xué)校、醫(yī)療機�(gòu)和其他組織名稱后加“紅十字會”�

第五十五� 特別行政區(qū)紅十字會的名稱為:“中�**特別行政區(qū)紅十字會”[英文譯名:The Red Cross of the**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英文譯名�**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六� 本章程的修改�(quán)屬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解釋�(quán)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五十七�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報國務(wù)院備案�

寶雞市紅十字�    地址:寶雞市行政中心6號樓F�301---304�   郵編�721004
辦公室電話:0917�3262598   傳真�0917�3262598   �(yè)�(wù)電話�0917�326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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